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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明法】持赌徒借条要求还款 法院:不予支持!

时间:2024-10-16    访问量:219    点赞:64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所有的债务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近日,沛县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明明持有借条,法院却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因何在?让我们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林某常年有参与赌博的习惯,甚至将赌博当做挣钱的手段。一天,王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林某,两人相谈甚欢,林某便将自己这一“挣钱”的路子告诉了王某,同时告诉王某在赌场“放钱”可以获取大额利息,王某听到这“来钱快”的方式顿时动了心,当天下午就跟林某去了他常去的赌博地点。到达赌场后,林某向王某借了40000元现金,并当场给了800元利息。事后,王某向林某索要借款,林某拒不返还,王某遂将林某诉至沛县法院,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告王某在诉讼时提供了被告林某作为借款人出具的借条,该借条对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期等均作出了明确记载,且双方当事人对借条形成的时间、地点均无异议,故该份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予以认定。

对被告提出案涉借款为赌博所借的抗辩,原告并未针对被告的抗辩提出证据证实被告所欠原告40000元欠款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不是为赌博所借之债,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借款的场所可知,原告在明知所去地点为赌博场所的情况下,仍携带现金跟随被告前往,并在赌博场所当场交付现金给被告,获取利息800元,主观上存在利用他人赌博谋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被告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综合上述情况,足以认定原告对被告的借款带有明显的促赌意思,且原告明知被告用于赌博,仍希望通过借钱从中谋取好处,该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24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的外延,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背俗无效规则作为发挥兜底作用的概括条款,在法律适用中可作为裁判依据直接适用,弥补权利产生阶段禁止性规定的不足。该案中,赌博行为正是一种典型的背俗行为,王某在赌博现场明知林某借款用于赌博还向其出借款项谋利,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请。法官也在此提醒大家,赌博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开设赌场还可能构成犯罪,在赌博场所放款促赌,出具借条,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希望大家为了自身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知法守法,远离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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