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上娱乐?还是网络赌博?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空间隐蔽性强、支付便捷等特点,把微信群、棋牌游戏软件变成“云赌场”,谋取非法利益。近期,突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空间组织聚众赌博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邓某在参与某棋牌软件上的赌博活动时,产生了组织网上赌博的想法,遂邀请微信好友进入某棋牌软件内进行手机麻将赌博,自2022年8月到2023年3月,邓某从中非法获利了24900元,截至案发,经公安机关侦查共有23人参与赌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构成赌博罪。
法官说法
1.赌博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何为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3.如何区分赌博与正常棋牌娱乐活动?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带有财务输赢、亲属之外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法官提醒
网络赌博已成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与传统赌博方式相比,网络赌博具有隐蔽性强、不受时间空间限制、涉及面广、涉案金额高等特点,危害性更大。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赌博更是无底深渊。在上网时要区分消遣娱乐与赌博活动,从思想上充分认识赌博的危害,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能力,远离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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